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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旅客获赔1110元飞机票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1:54 辽沈晚报

  本报讯主任记者王志东报道 引起全国关注的辽宁首例乘客状告航空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昨日终于有了结果:东航云南公司表示歉意,并一次性补偿旅客1110元的购买飞机票钱。

  2003年9月27日中午12时50分,因空中管制,旅客沈长征乘坐的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MU4682次航班晚点7小时。航班延误后,该公司不但没采取措施及时补救,而且未做任何解释
及住宿安排。沈长征认为这是违约侵权行为,遂将东航云南公司告上法院,精神索赔1元钱。昨日沈阳中法下达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东航云南公司一次性补偿沈长征购买飞机票的1110元钱。

  沈长征从2003年年底就与东方航空云南公司较起了“真”,他的诉讼请求包括:返还购买飞机票的1110元钱;赔偿住宿费200元;在国家级媒体上道歉;赔偿1元钱的精神损失费。去年,东陵区法院做出判决,认为虽然东航云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但此延误的责任不是航空公司主观过错造成的,空中管理中心对进出昆明的运输机进行流量控制是一种工作需要,这种状态是航空公司不能克服的,驳回了沈长征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沈长征不服,上诉到沈阳中法。昨日,东航云南公司与沈长征就相关事宜取得了谅解,航空公司就航班延误带给他的诸多不便表示了歉意,沈长征也表示能够理解。为此,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东航云南公司一次性补偿沈长征111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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