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无责 保险公司被判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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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2: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首例:司机反诉“撞了不白撞”》追踪 反应:保险公司不服要上诉
本报记者陈娟报道 12月3日,被称为新《道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无责司机吴亮达反诉全责行人王建强“撞了不白撞”交通纠纷赔偿案由锦江区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决行人和司机双赢,由车辆保险所在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此事故买单。然而,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院。昨日上午,中院组织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上诉理由一:“第三险”不是强制险 保险公司称,一审法院认为目前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险。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即使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相关规定,其后果是行政管理的行政后果,而不是保险合同的合同后果。这种行政管理的“强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所签订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效力。 上诉理由二:不是强制险我就不是被告 保险公司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道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是本案合格被告。但本案保险不是强制保险,不应由《道法》规定。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受害人保险金直接请求权作出规定。基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均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可以申请或由法院追加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不是直接成为被告。 上诉理由三:判令保险公司买单显失公平 保险公司称,在行人负全责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支持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显失公平。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是肇事主体,对受害人没有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支付责任是基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产生的。根据《道法》的76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有失社会公平正义。 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昨日的调解,当事方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