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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被判“替人”还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3:10 济南时报

  时报1月31日讯(记者刘云通讯员李明君)一农民碍于面子,把贷款证借给别人使用,结果用款人下落不明,此人不得不被迫偿还3万余元贷款及利息。

  2003年1月,平阴县农民陈某从某信用社办理了一个最高额为3万元的贷款证,由于当时没有急用,所以一直没办理贷款。同年10月,同村的朱某因急用钱,到陈某处借用贷款证,陈某碍于面子,就将贷款证借给朱某。朱某拿到贷款证后,又邀同村的周某为其担保,从
信用社贷款3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然而贷款逾期后,当信用社向陈某催要贷款时,他才注意到朱某已经多日不在家,也一直未能找到朱某。

  由于贷款人长期拖欠贷款,信用社于2004年12月将陈某和周某告上法庭,法庭近日依法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贷款3万元及利息,周某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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