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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飞7小时乘客告赢东航 东航向乘客道歉并补偿机票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9:27 沈阳晚报

  从沈阳飞往昆明的航班,在郑州停留了7个多小时。“东航云南公司违约,应赔偿我1110元机票费、临时宾馆住宿费,还有1元钱的精神损失费。”1月31日,轰动一时的乘客状告航空公司索赔案,终于有了终审结果。第一个站出来状告东航公司的沈阳消费者沈长征,接受了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道歉,并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东航云南公司一次性补偿其人民币1110元。据了解,航空公司对消费者进行道歉赔偿,在全国尚属首例。

  航班停飞7小时

  2003年9月27日12时50分,和平区市民沈长征举家乘东方航空云南公司MU4682号航班,由沈阳经郑州飞往昆明旅游。飞机抵达郑州后,本应于15时35分起飞,由于发生空中交通管制,22时38分,该航班从郑州机场起飞,于次日0时43分,抵达昆明机场,沈长征与其他旅客在郑州机场候机室滞留了7小时。在此期间,东航云南公司为沈长征及其他旅客提供了一次盒饭和两次饮水及饮料服务,并向滞留旅客开放了不正常航班娱乐室。沈长征出机场后,就近在一旅店住宿至清晨,支付住宿费200元。

  诉讼一审被驳回

  回沈后,沈长征与东航云南公司协商未果,于2003年11月6日将该公司诉至东陵区法院。沈长征认为东航云南公司违约,要求赔偿其个人的1110元的机票费;飞机滞留郑州后临时住宾馆所支付的200元住宿费;另外,沈长征还认为东航云南公司侵权,须赔偿自己1元钱的精神损失费,同时在国家级媒体上道歉。

  东航云南公司收到传票后,向东陵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同年12月29日,法院裁定此案送交昆明法院审理。沈长征不服上诉后,去年2月24日,沈阳中法裁定案件发回东陵区法院重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虽然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时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但此延误责任不是被告主观过错造成的,故对原告返还机票的要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应向其本人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10月12日,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沈长征的诉讼请求。

  乘客终于讨来说法

  一审宣判后,沈长征不服,向沈阳中法提出上诉。二审时,东航云南公司答辩称,班机晚点是因发生空中管制事由,而不是由本公司造成的。滞留期间,公司还为旅客提供了餐饮及休息娱乐场所,履行了应尽义务,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经沈阳中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相关事宜相互取得了谅解,东航云南公司就在郑州机场滞留7小时带给沈长征诸多不便表示了歉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一次性补偿沈长征人民币1110元。本报记者王野蛟实习生那一文记者电话:1330403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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