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 赔了票款又道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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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0:00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文张安民/摄 2003年9月27日中午,沈长征与家人乘坐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MU4682次航班自沈阳经郑州赴昆明旅游。飞机抵郑后,发生了空中交通管制。本应在下午3点35分起飞的飞机,直至当晚10点40分才重新起飞。这时,100多名乘客已在机场滞留了7个小时。其间,乘客们得到了一盒盒饭和两听饮料。飞机在零时43分到达目的地,沈长征一家人就近住宿,花费了200元。 回到沈阳后,沈长征将东航云南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还机票款1110元、经济损失200元及在全国性的媒体面前向140多名乘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今报讯“我不知道这1110元里是否包括赔偿精神损失的那1元钱,重要的是,东航终于表现了法律意义上的歉意。”这是沈阳市民沈长征为自己状告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违约、侵权一案所说的结束语。 经市中院调解,东航云南公司向原告沈长征致歉并支付111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至此,这起历时15个月之久的全国首例乘客状告航空公司违约、侵权一案画上了句号。庭审焦点:“必然”是否可预见? 一审,沈长征的诉讼请求被东陵区法院驳回了。2004年12月13日,此案在沈阳市中院开庭。省人大代表冯有为、辽宁省消协投诉维权部刘宏主任都坐到了二审旁听席上。 在庭上,双方言词激烈。东航方面认为,军民共用机场导致流量控制而造成民航延误系不可抗力,因而应免除其违约责任。沈长征则认为,军民共用一个机场,当军、民航使用上发生冲突时,空军优先使用机场就必然导致民航的延误。这种“必然”显然是可以预见的。只要在昆明再造一个机场,军、民航分别使用各自的机场就完全可以“避免并克服”。 终审调解:东航赔偿又道歉 在市中院的调解下,东航云南公司就空中管制,造成沈长征一家在郑州机场滞留7小时所带来的诸来不便表示了歉意,东航的代表律师梁亲自交给了沈长征1110元钱。 沈长征说:“这1110元,可能是不包括1元精神赔偿的机票款,也可能是部分机票款、200元住宿费及1元钱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总和。但这些已经不重要了。经过了15个月的诉讼,东航终于表现了法律意义上的歉意。对于全体消费者而言,这就是胜利。我愿意接受这样的调解书。”昨天下午,记者先后拨通了参与此案的三位东航领导的电话,他们都以各自的方式保持了沉默。 各方观点:赔偿是一个进步 一直关注此案的三级人大代表冯有为认为,最终的调解结果与一审相比是一个进步。这个案子的关键不在于赔偿额的多少,而在于能够让相关的服务行业重新认识到消费者才是上帝。在加入WTO后,国内的大企业应该认识到不再有霸王行业了,失信于消费者,最终只能在竞争中换来失败。 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的李振革律师认为,调解与判决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样的,只是当事人双方中的某一方较为体面地结案罢了。“对于全国首例乘客状告航空公司违约侵权案中,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就这一点,我表示欣慰。这一案子可能将唤醒更多消费者维权的勇气。但是打这样的官司要付出很大的金钱和人力成本,所以希望更多的法学界人士能够站出来维权,用群体的力量去冲击不平等的行业或行为,这样,消费环境才能有更大的改善。”省消费者保护协会维权部刘宏主任这样评论这个官司。 本案的三个第一 一、这是全国第一例乘客状告航空公司案。 二、这是航空公司第一次在法律文书上,向乘客表示歉意。 三、这是目前因飞机延误而向乘客赔款额度最高的一次,此前的最高赔偿额为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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