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0·4”特大爆炸案一审判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1:20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南宁2月1日消息(记者刘发丁)1月31号,广西浦北县法院对浦北县白石水镇长岭爆竹厂“10·4”特大爆炸案有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厂长马德忠有期徒刑7年;车间主任马劲有期徒刑5年;副厂长黄秀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认为,马德忠、黄秀娟、马劲三名责任人在生产储存烟花炮竹的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超员超药量生产,半成品与药物混放,操作人员在堆积
2004年10月4号,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镇长岭爆竹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56人受伤。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囡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