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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0·4”特大爆炸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1:2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南宁2月1日消息(记者刘发丁)1月31号,广西浦北县法院对浦北县白石水镇长岭爆竹厂“10·4”特大爆炸案有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厂长马德忠有期徒刑7年;车间主任马劲有期徒刑5年;副厂长黄秀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认为,马德忠、黄秀娟、马劲三名责任人在生产储存烟花炮竹的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超员超药量生产,半成品与药物混放,操作人员在堆积
大量半成品的工房内实施有药工序作业,忽视监督管理,严重违反了《乡镇企业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对爆炸性、易燃性危险物品的有关管理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危险物品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秀娟立即打电话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04年10月4号,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镇长岭爆竹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56人受伤。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囡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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