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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卖母房后母亲不认账,买房人:到底谁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1:46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案由]5年前,赵老太的儿子王某,凭借着长子身份及母亲的私章,卖掉了赵老太在农村的老房子。5年后,赵老太以儿子无权出卖、自己毫不知情为由,将买房人告上法庭索要房屋。此举使得买房人吴老汉直呼:“到底谁说了算?”[案情]赵老太与长子王某在雨花台区某村建有平房及楼房共六间,其中有二间平房属赵老太所有,1999年赵老太搬至城里小儿子家居住,农村的房屋就由王某居住。2000年4月王某经人介绍将自己的三间楼房一间平房连同其母赵老太的二间平房,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安徽人吴老汉。在
签订卖房协议时,吴老汉让王某通知赵老太到场,但王某称其母亲年事已高,由其本人代理,并在卖房协议上盖了赵老太的私章,左邻右舍及生产队代表也在卖房协议上签了字。因吴老汉是安徽农民,不能在南京农村购买房屋,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1年8月,吴老汉之子又与王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5年后,赵老太突然称对于这一切毫不知情,并表示其长子无权出卖属于自己的二间平房。于是告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法庭上,吴老汉则认为,王某作为赵老太的长子且持有赵老太的印章,房屋卖过后,赵老太上坟时也回来过两次,明明知道房子已被卖掉,所以不同意返还房屋。[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吴老汉在与王某签订卖房协议时,赵老太已不在此居住,王某作为赵老太的长子且持有其印章,吴老汉有理由相信王某具有代理其母亲赵老太卖房的权利,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卖房行为有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吴老汉作为外地农民不能在我市农村购买房屋,其与王某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而其子与王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

  但考虑到房屋已实际交付5年,吴老汉全家生活也基本稳定,以不返还为宜。据此,判决王某与吴老汉签订的卖房协议、与吴老汉之子签订的赠与合同均属无效,同时驳回赵老太要求吴老汉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郑冰

  法条链接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并且该代理行为有效的一种制度。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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