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停车被盗 谁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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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6: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郭佳记者袁勇)上班头一天,张世海将摩托车停放在工作单位停车场被盗。随后,他多次找单位协商未果,遂将单位告上法庭,索赔财产损失4150元。记者昨日获悉,彭州市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了解,去年10月28日,彭州市丽春镇人张世海到成都西冶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冶公司)面试合格后,被该公司录用,并定于次日上班。上班头一天,张世海骑着刚买的摩托车到西冶公司,并将摩托车停放在单位停车场。当日午饭后,他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遂向西冶公司反映了此事,并报了警。事发后,警方确认张世海摩托车被盗事实。 后在有关部门组织下,张世海与西冶公司就此事进行协商,因分歧太大,双方不欢而散。张世海遂将单位告上法庭。张世海认为,他和西冶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其合法权利应得到西冶公司保护。由于西冶公司管理不当导致他丢车,对此西冶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西冶公司则认为,丢车与西冶公司无关,张世海不应找他们索赔。 律师支招: 关键看单位有无看管义务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关键是西冶公司有无看管职工财产的义务。义务设定有两种方式:合同约定和法律直接规定。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财产进行保护的义务,这样,张世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看张世海是否与单位建立委托保管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世海应当向法庭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败诉在所难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