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胃手术“弄丢”患者脾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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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7:24 华商晨报 | ||||||||
晨报丹东讯(记者 桠枫)做胃溃疡手术却摘掉了患者的脾,患者怒告医院,官司打了3年之久。 近日,这个“马拉松式”的医疗官司,终于在丹东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中画上一个句号:当事的振安区医院赔偿患者人民币3.3万余元。
切胃手术“弄丢”了脾 2000年4月3日下午,丹东市农民吕老汉因腹痛到振安区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认定是胃穿孔或12指肠穿孔,医院决定剖腹探查并实施手术。 在经得家属签字同意后,当日23时许,医生为患者做了胃大部分切除、结肠后胃空场吻合手术。 手术即将完毕时,医生发现患者的脾下极被撕裂了长约3厘米,出血难以控制,在缝合也没有止住血的情况下,医生决定将脾切除。 在吕老汉出院后的第3天,就出现了胸积水现象。因为病情严重,吕老汉又住进丹东市结核医院。经询问,吕老汉了解到,胸积水和脾摘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震惊之余,家属找到了振安区医院,要求医院对脾摘除给以赔偿。而医院认为“医疗行为无过错”,拒绝赔偿。 两次医疗事故鉴定 2001年5月25日,吕老汉一纸诉状将振安区医院告上了法庭。 同年10月31日,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对案件的医疗行为作了医疗事故鉴定。 振安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胃手术出现脾损伤并摘除属于并发症,术前医院已经向家属交待病情,并经家属签字同意,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者不服这个鉴定,随后,又请求法庭进行司法医学鉴定。振安区法院接受请求,委托丹东市中院进行司法鉴定。 2002年3月27日,丹东市中院的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患者在做胃切除手术过程中,医院由于手术不够细心审慎,致患者的脾脏摘除,此已构成医疗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间,辽宁省医学会表示,作为医方应该吸取的教训是:术中出现意外,应在第一时间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及说明情况,对脾损伤预见不足,手术中尚不够细心。 患者终审获赔3.3万元 2004年8月,丹东市中院指定元宝区法院开庭审理,该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14324.20元、伤残补助费7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加上其他费用共计33454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判决,上诉到丹东市中院。丹东市中院在去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