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内乱收费要回来容易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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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8:34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建芳实习生关力制)本报关于《拆改抵押金属于乱收费》的连续报道引起市民极大关注,不少市民仍然忧心忡忡:三四年前房产商、物业公司的乱收费是否也可以要回啊?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价格热线: 两年内乱收费可以帮忙讨
记者首先采访了市物价局价格热线12358的同志,工作人员答复说,市民反映这方面情况的比较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乱收费都能退回。根据我国法律的诉讼时效规定,两年内的乱收费,市物价局可以检查核实后帮助要回,超过这个时限,再办理可能有些难度。2003年之前的乱收费到底该如何办理,需要咨询物价局收费处。物价局收费处:2001年之后有规划定乱收费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市物价局收费处,王先生说,2001年5月9日,辽宁省政府发布15号文《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对房产开发商的收费进行规范,文件明确指出,房产商在商品房销售外严禁加收任何其它费用。国家对于房价已经放开,对讲门系统的费用应该包含在房价里,所以房产商再收取这个费用属于变相加价。关于装修拆改抵押金,物价部门从来就没有给物业公司批复过相关文件,所以物业公司收取拆改抵押金都属于乱收费。对于房产商在2001年之前收取的对讲门费,王先生说,“时间太长了,也没有法规可依,物价部门处理起来很难,市民是否可以考虑法律途径维权?”律师:诉讼时效很关键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建国律师说,我国民法通则里有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这个时效,法院一般也不会受理市民的诉讼。执法部门可以依照2001年省政府出台的法规对相关违规单位进行处理,法规出台前的一些收费属于不规范收费,按照“不追溯既往”的原则,这些费用再要回就很难。记者电话:826848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