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3次打胎仍不愿降低对男友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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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08:4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近日,一位姓赵的先生特意打进本报的法援热线,向记者倾诉了令自己烦恼的婚事。 赵伟是盐城大丰人,今年已经30岁了。2003年初,赵伟认识了东台姑娘钱玲。在赵伟的爱情攻势下,钱玲和赵伟确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4月的一天,热恋中的钱玲突然要赵伟跟自己回家,因为父亲马上要过50大寿了,并说过去就是订婚,要给彩礼。4月20日,赵伟在
2004年11月,钱玲第三次为赵伟怀了孩子,满心想抱孙子的赵伟父亲立即通过电话联系钱玲的母亲,希望大家商量一下,让两个孩子赶紧成婚。然而钱玲的母亲认为,赵伟要娶自己家的女儿,得先在大丰买套新房子,装潢得漂亮点。如果没有新房子,那就给15万元,并且赵伟家里所有的房产都要归钱玲。赵伟想,家里有套88平方米的房子了,还有一个租出去的门面房,母亲早已去世,家里只有父亲、后母和一个妹妹,房子完全够住了。如果要买新房,由于父亲这两年才贷了20多万搞鱼塘,根本没有什么钱再去购置新房子了。现在钱玲为了这事,把孩子又打掉了。 钱玲告诉记者,自己并未对赵伟提出苛刻的要求。由于农村的习俗,自己不会在赵伟母亲去世的房子里结婚,所以要赵伟花15万元买套新房子,至于装潢费用,自己家可以出的。嫁人是一辈子的事情,结婚自然要体面些。 现在,赵伟对这个婚事已经不抱希望了,他希望跟钱玲解除婚约,但是那两万元彩礼钱玲家却不给。 记者就此事询问了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的王权、徐军律师。他们认为男女双方以给彩礼来作为缔结婚约的最终目的还是形成婚姻关系,给彩礼本身就蕴含了要求对方答应结婚作为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给和接收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按习俗给的彩礼。如诉讼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为此,赵伟家给钱玲家彩礼钱后,双方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钱玲家应当将彩礼钱退还。 (文中人物为化名)实习记者胥欣 (编辑 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