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拉萨划区禁放烟花爆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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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10:16 中国西藏新闻网 | ||||||||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拉萨市公安局规定拉萨市市区禁放烟花爆竹。 据规定,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具体禁放区域为老城区(即市区东至林廓东路、南至江苏路、西至朵森格路、北至林廓北路),布达拉宫广场;党政机关、军警营地;学校、医、市场;信、广播电视设施、桥梁、大型仓库、变电站、加油站
对违反规定的,拉萨市公安局将视情节给予处罚,如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200元的罚款;利用机动车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外,对驾驶员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原材料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对其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未成年人予以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而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商家或单位举行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作者:杨庆军 (来源:西藏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