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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昨起实施 汕头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11:08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黄泽春实习生余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或者已安装了却不接受定期检测的,将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从昨天起,国家新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我市将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的检测和管理等。

  根据该办法规定,我市将对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证明,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
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市防雷中心负责人昨天接受采访时称,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实行验收制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同时,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则半年检测一次。

  “遭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据市防雷中心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实施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将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以及未经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者,同样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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