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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行窃被砍店主是否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11:20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尹有为)午夜,虽然窗外零下20摄氏度的刺骨寒风竭力地嘶鸣,但劳累一天的人 们都已进入了梦乡。借着清冷的月色,一个黑影蹑手蹑脚地出现在一个购物超市窗外,他掏出工具将铁栅栏切断,一个纵身蹿 进超市,然而正当他裹着一大捆香烟暗自窃喜时,迎接他的却是一把雪亮的菜刀……

  1日凌晨4时许,一个窃贼窜入铁西区一家超市偷盗时被超市店主发现,两人在搏斗中
窃贼被店主用菜刀砍成重伤。

  事件:小偷行窃受重伤

  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原沈阳八院)手外三科病房,记者见到了被警方监控的犯罪嫌疑人,此时他的头部和左手都 裹着厚厚的纱布,面部、嘴唇上部依稀残留着干涸的血渍。为了防止意外情况的出现,4名铁西轻工派出所的民警全天守在伤 者身边。当记者表明来意后,病床上的伤者微启嘴唇似乎想说些什么,但虚弱的身体无力发出声响。从伤者破旧的衣着来看, 他的经济条件较为拮据。

  据急诊值班护士介绍,伤者是昨日凌晨5点15分,被120送至医院的,陪同的是几位110的民警,当时伤者面 部鲜血直流,他的左手有一处明显的刀伤至手腕处,其食指伤势甚重,最初时伤者身体极为虚弱,面色发青,有随时休克的危 险。值班医生立即组织医护人员全力救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止血、消毒,终于将伤者头部多处锐器伤的血止住。

  在医院的手术记录,上面清楚的记载着伤者的情况:“熊某某,36岁,8点10分急诊转入病房,4小时前受刀伤 。伤者左手拇指、食指屈指肌腱、指神经断裂,左手斜形创口约13厘米。头部、面部多处3至5厘米的伤口,其中左上唇的 伤口深及皮下层。”

  据警方介绍,这名伤者是在超市行窃过程中与店主发生殴斗后,被店主所持菜刀砍伤。

  超市:撬窗行窃小偷被打经过多方查找,记者得知事发超市在铁西区八马路附近,于是就挨家超市搜寻线索。在走过 几家超市后,终于在铁西区强工街附近找到事发超市———每家乐超市五部。记者询问了附近的商贩和购物顾客,他们都不知 道昨天夜里超市竟然发生了凶险的搏斗,但记者围着超市外围走了一圈,发现北侧第四扇窗户的铁栅栏下方焊接口有两处切断 ,切口的断裂处十分平整。在窗下墙上倚着一辆破旧的自行车,车下散落着无数的玻璃碎片。

  走进这家超市,300多平米的购物区内并未发现任何异样,超市工作人员和顾客正常地进行商品交易。经过与工作 人员闲聊,从他的口中证实了事件就是发生在该超市。据工作人员讲,超市的一楼是购物区,二楼是库房,除了一楼每晚都有 值班人员守夜外,二楼还睡着一些工作人员。对当晚发生的情况,工作人员三缄其口,称超市的负责人去派出所作笔录尚未回 来。在超市北侧一角,两位维修人员正在对铁栅栏断裂处破损的玻璃进行更换,原来小偷就是从该处撬窗窜进超市行窃,而行 窃的对象就是高级香烟。

  根据警方提供的情况,昨天凌晨4时许,这名姓熊的犯罪嫌疑人撬窗潜入该超市,对超市一楼的香烟专柜进行了“洗 劫”,共盗窃高级香烟10条,价值总金额达3000多元。熊某正在实施偷窃过程中,发出的声响惊醒了睡在二楼的店长夫 妇,店长拎着一把菜刀下楼查看时,与熊某遇个正着。两人随即发生搏斗,厮打中店主用手中的菜刀将熊某砍伤。

  调查:以暴制暴是否可行?“这种人就是该打,如果不对他们严惩,就不能对他们起到震慑作用。”

  顾客王大娘气愤地说,“我的心脏有毛病,本来想要拿出2000多元买药,没想到在公交车上招了贼,当我回家后 才发现被偷,要不是邻居发现得早,险些为这事儿丢了命,和他讲道理没用。”王大娘的说法得到了周围几个顾客的认同,他 们认为小偷在行窃败露后,经常以暴力为手段威胁恐吓受害者,所以以暴制暴才能遏制他们的嚣张气焰。

  记者在现场对12位过路人进行随机调查中发现,持有打死或打伤小偷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想法的人不在少数。但 有两位市民说出了不同的声音。“其实小偷也是人,他们的犯罪对受害者来说是很严重的,但毕竟罪不至死,没理由的伤人也 是要负责任的。”来自沈阳某建筑公司的刘工程师认为,小偷与正常人从人权上并没有差别,他们触犯法律应该由法律制裁, 而不是其他人去伤害他。

  法律:正当防卫有界限

  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蔡传勇律师认为,正当防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案的关键在于小偷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是否威胁到受害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蔡律师认为,此事件的性 质可以归为三类:

  1.小偷对超市的财产进行不法

  侵害时,但对人身尚没有侵害,超市人员在实施抓捕过程中,小偷以暴力形式,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在搏斗中 击伤小偷,属于正当防卫。

  2.如果小偷对超市人员的人身安全没有构成侵害,工作人员发现小偷犯罪,对方没有反抗的情况下用刀砍伤他,需 要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小偷被制服后,已经丧失了暴力威胁他人安全的能力时,工作人员再进行伤害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一般情况下,如果认定属正当防卫,小偷受伤的治疗费应由自己承担,或暂由公安机关垫付,反之由商家和伤人者支 付。由于法律上对紧急避险等有详细规定,某些情况下伤人者会免除刑事责任,但仍然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小偷的医疗费用 的支付方需要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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