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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模申请下岗单位拒绝 病故后引发劳动争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12:07 龙虎网

  【龙虎网讯】新闻背景:生前,陈正元是安徽省先进工作者,是高级工程师,享受省劳模待遇。但是他患癌症去世后,一场围绕他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一触即发。一审,二审,他的妻子乔斋全力以赴,她要帮丈夫讨回属于他的东西。2005年1月24日清晨,天空灰暗,阴雨绵绵。乔斋早早站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等待着记者。

  无岗可上申请下岗

  乔斋告诉记者,已故的陈正元从1968年到十七冶金建设公司工作。在那个讲究奉献的年代,陈正元一踏入工作岗位,就准备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单位。在以后的30年里,陈正元的工作一直算是顺利。1999年8月,单位安排陈正元到下属单位十七冶金设备租赁公司筹备工作。已经身为处级干部的陈正元踌躇满志,他甚至以为生命的第二春来临了。筹备工作结束后,陈正元惊讶地发现自己没有了岗位。乔斋说,当时丈夫多次找过单位,但却没有得到答案。无奈之下,当年11月后,陈正元不再正常上班。2000年年初,陈正元带着愤怒向单位提交了下岗申请,但单位没有批准。工作上的不顺,陈正元和家人都觉得面临了一场灾难。但是另一场灾难却是接踵而至——2000年年底,陈正元被确诊为鼻癌。虽经多方求医,但病情越来越严重,陈正元没能熬过2003年2月的最后一天。

  仲裁不成走上法庭

  在治疗期间,乔斋前往丈夫单位交涉,希望单位能发放陈正元的工资,并出示了陈正元系省级劳动模范的证明,指出省级劳模生病期间应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单位见此证明后,分三次补发了一定的工资,但同时也指出,陈正元在1999年11月至2000年12月在外单位打工,单位不会给予相应工资。陈正元去世后,乔斋再次希望单位补发陈正元应得的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用。但是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乔斋随即向马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但是仲裁委认为申诉人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最终,乔斋只得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十七冶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医疗费和拖欠工资赔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正元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同时认定陈在1999年11月至2000年12月没有在单位工作,因此这期间不能获得单位的劳动报酬。法院判定,由于陈正元系省级劳模,被告单位在陈病假期间应给予全额的工资待遇,同时报销医疗费的80%,被告应给付原告近两万元的费用。但一审法院认为,这种工资迟付现象的发生,是因为陈正元的劳模待遇引起的,并不是被告故意拖欠,因此单位无需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

  二审中被告拒绝调解

  由于对一些具体数额计算上的不满和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拖欠工资赔偿款,乔斋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这次庭审中,被告解释,当时因为单位实行了岗位竞聘制度,而陈正元没有参加竞聘,因此失去了岗位;对于陈正元的下岗申请,单位认为陈正元为处级干部,因此不能同意。双方激辩过后,法官进行当庭调解,但被告予以拒绝。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

  作者:眭军杰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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