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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关系立法值得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2:25 重庆晚报

  朱四倍

  给邻里关系立法,笔者认为不仅让人耳目一新,更有着极强的针对性。现在,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情有日益冷漠化的趋势,“远亲不如近邻”这样的话语已好像进入历史。

  殊不知,交往是城市文明的核心要素,人口流动、大众传媒、公共设施、市民生活等
则是衡量城市活力和文化状态的重要指标。交往、对话和沟通,是城市生活方式的本质和精髓。对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而言,不仅有自然如生理、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更重要的是社会性方面的需求。因此,人需要与他人沟通和交流,并在这个过程中使自己获得社会意义上的肯定。但是,就目前来说,这些都无法实现,因此,给邻里关系立法就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从更深的层面上看,现代社会中,公众的关系是一种非熟人的新型公益关系,现代社会也应是培育社会成员公共精神,让公众关注公共生活、担负起公共责任的舞台。社会成员利用自身资源解决共同面临的社会事务,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参与方式,形成了新的社会公共空间,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社会成员公共精神的成长和公民意识的增强。给邻里关系立法就可以增强公众的公共意识,真正做到“远亲不如近邻”。

  近代以来,严复、梁启超、鲁迅等一些著名学者,都反复指出,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团体意识,人各怀其私,没有凝聚力。而且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众口抨击的缺乏公德意识、道德滑坡现象有加剧的迹象,而给邻里关系立法就可以期望给公众带来情感的凝结,心灵的守望。从微观层次来说,邻里关系和谐也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社会进步、公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能让公众实现彼此间的平等、和睦、融洽、友爱、善待。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让每个公民都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是法治之要义。公众有理由在法律的指引下,提升自己的公共精神和公德意识,创造快乐的家园。有关部门的表态和公众的反应也证明了这一点。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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