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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舞跳进泸州烈士陵园:事关法治 无涉英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5:11 中国青年报

  “焦点访谈”聚焦“艳舞跳进泸州烈士陵园”,反响强烈。“泸州市警方从‘焦点访谈’中获悉忠山宾馆有色情活动情况后”,对新闻界宣布撤销一派出所所长职务,禁闭7天,并报市纪委批准对其“双规”;泸州市民政局立即停止烈士陵园内所有经营活动,对烈士陵园管理所所长作出“停职检讨”处分;许多网民和一些专业评论人似乎情感上受到刺激,在纷纷表示震惊、愤怒的同时,严厉责骂有关部门和人员“亵渎英灵”。

  民愤涌动时,笔者以为有必要提个醒:追究违法者、失职者的责任,事关法治,无涉英灵。也就是说,请注意脱离法律框架论事定罪的偏向,不能假“英灵尊严”对当事人罪加一等。

  这件事,当然不是政治事件。记者惊问“在烈士陵园里能有艳舞表演吗”,这是很幼稚的。你说哪里能有艳舞表演、哪里能有色情服务呢?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只是因为此事违法,而不是因它发生在烈士陵园。

  实际上,此事的确是因为发生地点有特殊性才被关注并“迅即严肃处理”。娱乐业存在色情服务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官员背景的服务单位并不比民营单位少。对此现象,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其实早已习惯与其“不和谐共处”了。

  天生愿意为人家提供色情服务的人不会有几个;蓄意以此种经营方式来侮辱烈士的“犯罪动机”根本不可能产生。就是有关当事人在道德水平上大大低于常人的推论,我看也未必可靠。

  烈士陵园虽然“神圣”、“庄严”,但如果依据它的这种特殊性,就断定此案侵犯、亵渎英灵,则于法无据,于理不通。“革命烈士纪念碑旁边20多米的地方,竟然有一个娱乐城,里面还存在色情服务”,“烈士陵园内逮出‘野鸳鸯’”———既然被认为大逆不道,那么就得明确规定,到底离纪念碑多少米内不得存在娱乐城(或类似单位)?

  “假如先烈有知”的联想和感慨,反映着活人现时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水平。这里,我们一些人假设“先烈的道德和眼光”非常高尚、无比正直,依靠这种假设,人们试图树立起一个对现实理想化了的批判标准。之后,就可以进行范围无限、严苛无限的道德评价:在中国土地上,任何被认定者认定的丑恶和“不正常”,都是对先烈的亵渎和背叛。

  独立的理性,法治的社会,不需要非理性的“借助英灵”。后人对先烈的尊重、爱戴,应该表现在崇尚、继承先烈们冒死追求真理的精神,执著于先烈为之献身的正义事业。在当代,切实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对个案都舍弃情绪化、意识形态化的评判标准,尊重每个人,包括真的“亵渎了神圣”的人的权利,才是不辜负先烈的遗愿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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