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商业秘密侵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7:40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昨天,市二中院对一起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企业三位个人共五被告停止对上海化工研究院的稳定性同位素15N技术商业秘密的侵害;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上海化工研究院经济损失230万元。 上海化工院是国内唯一独立研发生产15N标记化合物的单位,该院将15N的所有资料存档并列为“秘密”等级。然而,熟知15N技术的该院职工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跳槽至埃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