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高科技商业秘密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7:4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昨天,市二中院对一起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企业三位个人共五被告停止对上海化工研究院的稳定性同位素15N技术商业秘密的侵害;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上海化工研究院经济损失230万元。

  上海化工院是国内唯一独立研发生产15N标记化合物的单位,该院将15N的所有资料存档并列为“秘密”等级。然而,熟知15N技术的该院职工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跳槽至埃索
托普公司工作,披露了15N的技术信息,后该公司生产的15N标记化合物严重影响了上海化工院产品销售,造成该院巨大经济损失。上海化工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案件审理中,陈、程、强及埃索托普公司被市二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终审判决。2004年8月再审该案,上海化工院追加了出口销售15N技术产品的汇鸿苏州公司为被告。最终法院认定,15N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两企业与其他三被告共同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应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做出如上判决。梁宗(来源:劳动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双响炮
经典四格漫画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