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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二分院侦破局级干部贪污窝案 三“蛀虫”受法律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7:53 东方网-文汇报

      通讯员曹小航 记者倪国和报道

      本报讯 上海市检察二分院昨天披露,经缜密侦查,该院破获了国家部属企业——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三名局级干部贪污窝案。公司党委书记陆久生(正局级)、党委副书记黄美玉(副局级)、副总经理屠锦良(副局级)三条“蛀虫”受到法律严惩。

      1992年12月,华东电子公司出资50万元成立益爱出租汽车公司。当年,出租车更新过程中产生利润53万余元,屠授意公司财务将其中46万元做成账外资金
。屠与陆久生商量后,将其中24万元存入银行,两年后陆、黄、屠三人各分得8.2万余元。

      1998年底,益爱公司以总价584.8万元的价格将34辆出租车车辆营运权转让给百文迎宾公司。屠随后要求百文公司将协议上的价格改为567.8万元,由百文公司提出现金17万元,中饱私囊。同时,屠还将百文迎宾公司向益爱公司支付的45万转让余款置于账外,其中11万余元用于发放驾驶员安抚费,其余私分。

      2001年下半年,屠锦良在负责清理华东电子公司房产期间,发现公司尚有10余套存量房,其中有5套住房在公司分房小组账内没有登记,遂向陆久生、黄美玉提出将这5套房屋价值9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予以私分,其中陆分得22万元,黄分得33万余元,屠分得价值34万余元的房屋一套。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陆久生因共同贪污130余万元,实际分赃3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黄美玉因共同贪污130余万元,实际分赃4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屠锦良因单独和共同贪污170余元,实际分赃80余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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