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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受伤工资为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8:5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84612345热线报道】 职工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在她入院治疗期间有一个月工资竟为零。

  2002年9月份,李小姐应聘到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重汽南京分公司)工作,岗位是配件部统计员。该公司未跟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她的月工资为700元。她告诉记者,2004年10月15日,她上班途中不慎摔伤,造成右手小拇指骨折。她立即
自行入院治疗,事前向部门经理请了两个月的病假。

  2004年12月18日,李小姐骨折治愈后回到公司上班。12月30日,公司突然将她辞退。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结算了她的工资。令她意外的是,10月份的工资公司仅仅支付了她半个月、11月份连一分钱也没有、12月份也仅仅给了7天的工资。

  重汽南京分公司办公室主任韦雁向记者解释,最近集团将该公司变更为南京办事处,对原分公司人员予以了精简,首当其冲的就是像李小姐这样的“临时工”。原分公司与临时工签订协议约定,他们的工资是按天来计算的,即干一天活儿拿一天工资。既然李小姐在10、11、12月份未正常上班,那么她只能拿很少的工资。韦雁认为,李小姐受的伤不属工伤。

  重汽南京分公司配件部经理左峰则称,李小姐仅仅交了15天的病假条,而且那病假条上没有医院的印章。因为公司是按她实际上班天数结算工资的,所以有没有病假条无所谓。不过左峰向记者证实,李小姐确实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李小姐对记者说,10月15日她所交的15天病假条是医院开的,公司领导收条时未提出疑义。12月18日上班后她再次向多个领导交病假条,可对方均拒绝接收。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黄萍律师告诉记者,所有职工一律平等,不存在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只要职工每月上班时间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那么所在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李小姐的伤确实不能算作工伤。不过黄律师认为,虽然不属于工伤,但该公司仍应该给予李小姐病假,在病假期间每月应支付给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津贴;单位辞退职工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且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陵晚报记者 徐统余

  (编辑 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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