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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高科技商业秘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9:02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梁宗)昨天,市二中院对上海化工研究院诉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五被告停止对化工研究院稳定性同位素15N技术商业秘密的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30万元。

  化工研究院是国内唯一生产15N标记化合物的单位。为保护该技术,该院先后制定了相
关保密制度,并将15N技术的所有资料存档并列为“秘密”等级。

  2002年5月,化工研究院发现,熟知15N生产技术的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从单位辞职后跳槽至埃索托普公司工作,且该公司的15N生产装置、工艺路线、流程与化工院完全一致。其生产的15N标记化合物通过汇鸿苏州公司出口销售。为此,化工研究院于2003年10月以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陈伟元等三人以及埃索托普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30余万元,并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年5月和8月,法院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陈伟元、程尚雄和强剑康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并各处罚金3至2万元不等;埃索托普公司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罚金30万元。去年8月,四名被告及汇鸿苏州公司被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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