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科技商业秘密 跳槽职工被判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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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09:16 东方网 | ||||||||
东方网2月3日消息:上海化工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化工院)将自己的三名跳槽职工及两家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获利的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高科技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五被告停止对化工院稳定氮15同位素(以下简称氮15)技术商业秘密的侵害并连带赔偿上海化工院经济损失230万元。 上海化工研究院是国内唯一生产氮15标记化合物的单位。氮15技术是该院的自主知识
2002年5月,上海化工院发现,熟知氮15生产技术的职工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从单位跳槽到埃索托普公司工作。该院还发现埃索托普公司的氮15生产装置、工艺路线、流程等与化工院一致。埃索托普公司生产的产品通过某苏州公司出口销售。 经审理,法院认为,五被告具有共同侵权故意,应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作者:崔致梁 (来源:东方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