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撞闯红灯骑车人带出立法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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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0:27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记者隋冠卓实习生孙晓青)老崔想打官司,可法院管不了。这不,司机开他的轿车撞上 了一名骑自行车闯红灯的老妇,经3次复议,交管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老崔为此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却被驳回起 诉。 一场车祸老妇倒地不起
2003年2月21日下午,大东区北海街传来一声刺耳的刹车。“我当时时速有70迈,离路口还能有四五十米, 绿灯还有12秒。我点了一下刹车,突然一个女的骑自行车闪了出来……”司机小于下车后,发现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倒在 路上,就连忙打了122和120。 2003年3月7日,大东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小于“驾驶未经检验且制动不合格车辆, 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老太太“骑自行车支路未让干路的行为……是 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此案的承办人为张立军和周文茂两位警官。 三次复议轿车责任没变车主老崔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市交警支队两次发回重新调查,大东交警大队两次作出了责任 认定,依然认定小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03年10月15日,经过复议,市支队作出了最终决定,维持了大东的责任认定。 状告交警法院驳回起诉 “她如果不闯红灯就不会发生事故,我不应该负主要责任。”经过复议,老崔没有得到想要的答案。 老崔的司机小于将大东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责任认定。同时,被撞伤的老妇也将老崔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 济和精神损失14万元。 经过立案、开庭审理,2004年10月16日,大东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驳回了小于的起诉。 2004年12月,大东区法院判决老崔赔偿老妇11万余元。“我就不明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就不在法 院审理范围内?那当初法院怎么还要开庭?”目前,老崔依然在申诉中。有新通知案件一概驳回 “从理论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专业性、技术性和即时性很强,以前法院一直是不受理的。 2000年3月,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执行后,一些法院开始探 索这类案件的受理和审判。2003年上半年,最高院公报发了一个相关案例,根据这个判例,辽宁省各级法院也开始受理此 方面的起诉。但2004年第四季度,上级又有了非正式的通知,停止受理相关诉讼,正在审理中的案子一概裁定驳回。 在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一般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95%以上都是适用公安机关作 出的认定。2004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法施行,同样没有设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 径。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对此明确立法,可以说还是一个立法上的空白。”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研究会王鹏在接受采 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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