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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看病不能算下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1: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上班时请假去看病,不料遇车祸身亡,家属和单位因“工伤认定”吵了起来———

  谢先生日前致电《今日说法》,述说母亲的不幸。谢先生说,母亲在广州一家工厂做仓库保管员。去年11月25日上班,她感到身体不适,浑身发冷,坚持到下午三点左右,母亲实在撑不住了,想去医院看病,就去值班室向值班员报告请假。之后,她驾驶一辆摩托车离开工厂,不想祸从天降,在沿江路附近和一轿车相撞,被送往医院后因伤势太重死亡。承受
着丧母之痛后,谢先生向母亲单位提出赔偿,但是单位却以“请假看病不是‘下班’,故而不算工伤”为由拒绝。谢先生不明白:母亲去看病,肯定是结束工作离开单位,应该算是提前下班,怎么就不是工伤?

  无论啥工种,都有工伤险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张启祥律师说,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因此,本案中无论谢先生的母亲与工厂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只要构成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其直系亲属即谢先生就可以依据新《条例》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单位不参保,待遇照样有

  张律师说,新条例为切实保护职工利益,明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即便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万一发生工伤,也有权向单位要求得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单位支付。谢先生的母亲所在单位无论是否参保,都不影响她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关键在于她遭遇车祸是否构成工伤。

  请假算下班,应认定工伤

  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谭冰涛老师说,根据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伤的认定上,新《条例》对于受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仅取消了旧条例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不负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所以,“上下班”时间以及“途中”空间两者只要没有超出合理限度,都可认定为工伤。张律师认为,谢先生母亲请假下班去医院看病,是合乎规定、正常结束工作的行为,其已离开工作地点,已处于下班时间、下班途中。因此,她因车祸身亡构成工伤,其直系亲属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其救助医疗费用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张律师还说,谢先生母亲的交通事故同时还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处理。若她无责任,会涉及到双份赔偿的问题。本报记者 王晓云 胡军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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