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长“私了”伤害案获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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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5:3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象耳派出所原副所长张强于1999年“私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致使2名嫌疑人逍遥法外。日前东坡区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院查明,因经济纠纷,郭某、王某与颜某发生矛盾,1999年7月,郭、王看见颜在东坡区一茶馆打牌,二人便回家拿出一支来复枪和砍刀冲到茶馆,王用枪镇住茶馆内的人,郭
2000年一天,郭某的一位亲戚找到时任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杜刚(另案处理),杜便将张强找去,3人合谋“私了”此事。在3人的精心策划下,2000年7月,张强等人作了一份颜要求赔偿15万元人民币后不再追究郭、王刑事责任的笔录。同年8月1日郭、王2人到象耳派出所投案。次日,郭的亲戚给付颜赔偿金15万元。之后,张强告知案件承办人不再追究郭、王刑事责任。直至案发,派出所未就故意伤害案立案追诉,致郭、王一直逍遥法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审理认为,张强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予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司法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悔过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