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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索取停车凭证摩托掉了车主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6:30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傅超胡眉岩记者张仪)消费者黎某因摩托车在郫县一度假村丢失而闹上了法院,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经中院终审判决,度假村承担80%的责任,消费者黎某对摩托车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担责20%。

  据悉,去年5月12日中午,黎某驾驶五羊125-D摩托去度假村赴宴,饭后取车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郫县法院审理判决:黎某和度假村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度假村辩称没有专用停车场、没有管理停放车辆的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度假村应担全责,赔偿损失5382元。

  对郫县法院的判决,度假村不服,上诉到市中院。经中院审理认为,黎某与度假村并未形成摩托车保管合同关系,双方形成的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因度假村未履行对消费者车辆给予必要的保护义务,应对车辆丢失承担80%的责任。而黎在度假村停放车辆时,未索取停放凭证,黎应承担车辆是否安全的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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