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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船主支付赔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01 潇湘晨报

  沅江市一条轮船在航行途中发生故障,船上一名工人在应船主要求检查机器故障时不慎被绞断手臂,构成三级伤残。事发后,当事双方在补偿金问题上产生分歧。经当事人申请,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此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船主按工伤标准赔偿伤者18万元。

  操作不当导致三级伤残

  2004年8月31日,湘沅2004号轮船在沅江市莲花港口装运货物后前往湖北,该船航行至沅江市赤山油库段时,船主刘国民发现机器有故障,遂下令停船检查。

  经检查,刘发现锚链剩余链条过多,立即通知船上工人张怡才等人进行检查,刘负责指挥并掌握电动开关。刘因粗心及操作不当,不慎将开关开至高速挡,正在检查锚链的张右手臂被带入铰链机内,导致粉碎性断裂。事发后,张被紧急送至医院抢救。后经法医鉴定,张的伤势构成三级伤残。

  协商未果申请法律援助

  去年10月15日,刘与张就工伤补偿金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没有结果。随后,张向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接到申请后,该中心律师徐志刚迅速对此展开调查。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援助律师要求刘支付给张医疗费和工伤待遇赔偿金共计20万元。律师还向沅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此案作出劳动仲裁。

  裁定由船主赔偿18万元

  12月4日,沅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认为,张在刘的船上从事劳务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和工伤待遇赔偿的条件。刘国民系湘沅2004号轮船的船主,应对出现的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刘支付给张医疗费及赔偿金共计18万元。

  目前,刘已向张支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其余费用正在执行当中。实习生 苏 确 本报记者 王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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