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引发36万元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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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02 潇湘晨报 | ||||||||
4年前,湘潭市第16中学综合实验楼招标时,要求所有竞标单位填写表示愿意将“工程总造价的18%(约合36万元)作为捐资返回校方”的承诺书。其他3家竞标单位均注名“捐资”,惟独中标的施工单位写成“投资”。4年过去了,大楼建成了,36万元的款项却始终是个争议,是捐资还是投资,双方各执一辞。目前,该案已经移交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筑方:是投资而非捐资
年关将至,湘潭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16中实验楼项目经理肖先生颇为犯愁,围绕第16中学综合实验楼的36万元工程款问题,他已经连续两年没过一个好年了。 据肖介绍,1997年12月30日,他们公司参加了湘潭市第16中学的工程竞标,因为经费困难,学校要求每个施工队事前写一份内容为“中标工程队必须先行投资工程总造价的18%”的承诺书,才能签订施工合同。最后,肖先生所在的工程队中标,并于次年5月13日正式与16中签订了施工合同。2000年大楼交付使用后,湘潭市第16中学表示,按照事先承诺书上所写,工程总造价的18%(约合现金36万元)是“捐资款”,校方不予支付。 2003年,肖将湘潭市第16中学告上法庭,同年11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向该校送达了《偿还通知》,之后又发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湘潭市第16中学偿还所欠的工程款,但均未果。 校方:每个工程队都应该是“捐资” 昨日下午,湘潭市第16中学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将工程总造价的18%下浮款返回发包方,是建筑行业的不成文约定,这笔款项不宜写进《施工合同》,一般是以文字形式补充。1997年16中实验大楼竞标之前,校方要求每个施工队写承诺书,正是这18%的总造价的文字补充立据。 “当时学校要求每个施工队均写明将总造价的18%作为捐资款”,承诺书在当时该市教育局某领导主持下起草,参与竞标的4家施工队各抄一份。出乎意料的是,其他3家施工队都抄成“捐资”,惟独肖所在的施工队抄成“投资”,而工程恰恰是由他们中了标。 是校方疏忽大意还是施工队有意为之?湘潭市第16中学负责人表示,目前校方仍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他说,工程完工后,肖对这笔钱款的事只字未提,直到2003年7月,肖所在单位破产清算时,才翻出这本“陈年老帐”。 湘潭市第16中学将此事汇报到该市教育局。湘潭市教育局副局长杨南南表示,他们相信法院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断。 案件在人大介入下移交中院 岳塘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后,湘潭市第16中学不服,拒绝执行。在湘潭市人大介入后,该案目前已经移交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翻阅双方当时签订的《承诺书》时发现,第二条:“同意投资贵校不少于底标进价18%的工程款,如不执行,可在工程款中扣除,绝不反悔。”而此处的“投资”一词,在另外3家施工队的《承诺书》中却是“捐资”或者“捐赠”。 “不管是不是学校疏忽大意,法律要以事实为依据,我的《承诺书》上明明写着是投资,这就意味着校方必须偿还36万元工程款,”肖说。而湘潭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认为,湘潭市16中学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存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投资问题。 受理该案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当中,因为时间相对比较长,给调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本报记者 龙 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