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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一董事长因受贿落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02 潇湘晨报

  本报邵阳讯昨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刚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刚犯受贿罪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

  李刚于1967出生,原系新宁县水泥厂副厂长,后担任新宁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至2003年5月,李刚利用担任新宁县水泥厂副厂长的职务
之便,收受邵东县冶金机械件厂业务员杨长青所送的贿赂款1.12万元,并为杨谋取利益。2003年6月至2004年1月,李刚利用担任新宁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又3次非法收受杨长青所送现金6万元,并为杨谋取利益。案发后,李刚将赃款全部退回。刘大雄刘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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