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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话题:法规被废,据此订的合同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10:1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法规内容被保险合同引作合同条款,后来该法规被废止了。那么,双方当初订立的合同条款还有效吗?不久前,玄武区法院判决一起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交通事故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去年10月初,南京某货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该公司一辆货车,在镇江境内与当地居民
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调解,货运公司一次性赔付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万元。据了解,由于该起事故发生在去年5月1日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出台。这23万元赔偿中有18万余元,就是依据新司法解释规定的20年的赔偿标准计算出来的。随后,货运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等额理赔请求,双方矛盾由此产生。

  【状告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余款】

  为何产生矛盾?玄武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解释说,去年5月1日前,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货运公司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核定的赔偿金额执行。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依照10年标准计算的,因此,保险公司只愿按照当时的合同约定,赔付11万余元。得到11万余元的赔付款后,今年初,货运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对方赔付余款。张说,此案的争议焦点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废止,能否导致未到期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无效?死亡补偿金究竟应按10年还是20年的标准计算?庭审中,货运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于去年5月1日被废止,若仍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10年标准来计算死亡补偿金,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据新的司法解释,按20年的标准来计算。保险公司则辩称,他们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虽被废,但这并不妨碍双方自愿约定的合同引用它的部分条款,双方约定的合同应继续有效。于是,法院作出合同有效判决,驳回货运公司诉求。对于该判决,张解释说,虽然该事故发生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后,但条款只是双方订约时自愿约定的赔偿方法,它并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废止而无效,仍对合同当事人存在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10年标准,赔付死亡补偿金并无不当。通讯员留春南京日报记者殷学兵(编辑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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