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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企业厂长挪用公款20万被重判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15:28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邱伟)身为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厂长,郑殿选在单位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将20万元公款私自借与他人。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郑殿选有期徒刑5年。

  1999年5月,郑殿选受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委派到作为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北京市龙昌福利厂任厂长。在此期间,郑殿选利用主管该厂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北京市民政工
业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龙昌福利厂的组织章程,在未经上级同意也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下,私自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20万元,借给北京市名店坊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据了解,按要求,动用大额资金,应该由厂领导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但龙昌福利厂一直实行“厂长一支笔”的财务制度,借款20万元的事,厂里从没有开会研究决定过,完全是郑殿选一人说了算。同年7月至11月间,这20万元借款归还了10万元。案发后,挪用款项被全部追缴。

  郑殿选一审被丰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他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郑殿选的辩护人建议对郑殿选适用缓刑。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郑殿选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其不具备缓刑条件。二中院驳回了郑殿选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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