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质疑铁路退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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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09:21 生活报 | ||||||||
本报讯“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收2元退票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这就是在哈站退票窗口处贴出的退票须知上所写的上述规定。该规定引起了许多退票乘客的质疑。 1月31日,沈阳人王春在退票时,被告知要收取20%的退票费。让其感到不解的是,277元的票价,却按280元的基价收手续费,需要被扣掉56元退票费。
家住北京市在哈尔滨工作的张先生准备回家过春节,几天前,他在哈站买到两张1月30日开往沈阳的火车票。可就在1月29日,公司领导突然临时安排了任务,张先生春节回家的打算只好取消。1月29日上午,张先生来到火车站退票窗口退票时,被20%的退票费吓了一跳。两张火车票540元,按20%的比例收取的话,就要收108元的退票费。 此时有人给他出了个主意:“到售票口兜售说不定就能卖出去。”张先生手持着车票站在长长的买票队伍旁边,半个多小时后,两张票被两人以原价买了去,后张先生被铁路警方请到了值班室,对其进行了教育批评。事后张先生无奈地说:“20%的退票费,逼我当了回票贩子。” 4日,哈站值班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收取退票手续费,是严格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收取的,对于退票费收取的比例及如何计算基价等问题,各铁路分局都无权决定。 哈尔滨火车站售票车间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车票与其他商品不一样,它有一定的时效性。铁路部门为了避免因退票而造成损失,用退票手续费来抑制这种情况的发生。这位工作人员说,收取退票手续费,是铁道部1997年按照《铁路旅客客运规程》制定的,如果想改动恐怕要等管理层出台新办法。 省内一家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表示,从合同法的角度,车站作为承运人与乘客是一种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自车站将客票交付给乘客之日起合同即成立。对如何退票事宜,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将有关规则迫使另一方无条件接受,否则就违反了合同法的原则。王律师表示,铁路部门制定的退票等事宜的相关规定,在法理上似乎不妥。(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