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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购物车上遭伤害状告商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09:46 每日新报

  法院认定:商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家民红研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红研】一家场委托汽车公司为其接送顾客,本案原告老太太在乘坐该班车时,其子因故与司机生争执。刘老太太在劝解过程中,身体和精受到伤害。事发后,她将商场和司机告上了庭。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场提出他们是委托汽车公司出班车,与司无直接的委托和雇佣关系,故不能对其行负责。近日,法院经审理
后认定接送顾客的物班车是商场经营场所的延伸,并判令商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 9月 7日下午6时许,65岁妇女某和他的儿子黄某在被告某商场附近,乘该商场提供的免费购物班车回家。发车时车辆运行之中,黄某因对班车驾驶员徐某务不满,与其发生争吵,继而相互谩骂。购车到达终点站某大学门口附近时,乘客陆下车。这时,黄某再次与司机徐某发生争,刘某见状急忙劝阻。在纠缠过程中,刘某受伤。结果其伤情被诊断为双前臂软组织损伤。医院同时根据刘某精神状态较差的症状,建议其到精神病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近几年间断性失眠,最近几日因惊吓加重”。刘某为治病共支付医药费700余元,花去交通费132元。事发后,刘某将司机和商场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4800余元。

  司机徐某表示,事发当天,在发车前其上厕所,原告的儿子不满,双方互骂起来。车到站后,原告的儿子打他的头部,并向他身上扔东西。原告见状上前劝架,在此过程中他并未殴打原告,原告受伤与其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某商场的代理人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对。商场委托某汽车公司出班车,与司机徐某无直接的委托和雇佣关系,故不能对其行为负责。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司机一次性给付原告4800余元。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老年人本来是高高兴兴逛商场,不想却遭到伤害,其心情必然不快,影响心理健康和正常的起居生活。结合原告到精神病医院就诊治疗的情节,应认定其有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南宝龙说,被告司机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商场租赁某汽车公司的运营车辆作为购物班车是商场经营场所的延伸,顾客一旦踏上购物班车便与商场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商场作为经营者在谋取经营利益的同时,也应控制危险和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免受侵害的积极的作为义务。虽然司机并非商场雇员,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其控制,商场应能预料到类似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也具备控制本案纠纷发生的能力,故应认定商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形态为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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