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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栽入下水井管理者赔 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09:46 每日新报

  张北马莹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骑摩托车掉入无井盖的下水井中造成骨折,受害人将公路管理局与外环线道路管理部门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公路管理局存在着对该道路维护、管理的瑕疵,与原告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判令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原告诉称,事发当日,原告骑摩托车途经金钟河大街与外环线交口时掉入一无井盖的下水井中,造成骨折。其多次找到被告公路管理局及另一被告外环线道路管理部门要求解决,二被告均未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被告公路管理局辩称,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外环公路的管辖单位为外环线道路管理部门,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外环线道路管理部门辩称,外环线管理权已于事发前几个月移交给被告公路管理局,被告外环线道路管理部门也不是发生事故的下水井的所有人,原告的伤情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日23时许,原告骑摩托车行至金钟河大街与外环线交口处时,掉在一无井盖的下水井中身体受伤,经诊断为锁骨骨折,花用医疗费1.6万余元,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余元。经查,原告发生该起事故的地点在外环线与金钟河大街交口处。该路段的养护及路政管理部门事发前数月已由有关单位移交给公路管理局负责。

  法院认为,原告摩托车掉入无井盖的下水井中造成身体的伤害,属特殊民事侵权行为。被告公路管理局系事故发生地路段的管理者,虽在主观上无存在故意致原告身体伤害的要件,但下水井在没有井盖的情况下,显然已使道路缺乏通常应当具备的安全性,故被告公路管理局存在着对该道路维护、管理的瑕疵,与原告掉入井中身体受伤具有因果关系。而外环线道路管理部门系该道路的所有人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外环线道路管理部门不负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天津市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共计2万余元,被告外环线道路管理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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