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子”惹祸,损失谁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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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06:27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记者金镒 “精神病”男子偷窃被捉 1月23日晚6时左右,南岗区一家超市里,市民陈先生一边替其女朋友临时看管着小饰品的摊位,一边等着她回来。这时旁边摊位的业主提醒陈先生,有人偷他摊位上的手机套。
在派出所,办案民警取了陈先生和商场保安的笔录以后,联系到了“小偷”的父母。他父母来到派出所后,向民警出示了这个人的出院证明。原来,这个“小偷”是个精神病患者,在1月14日刚刚出院。处理此案的派出所遇到了难题,按照行为人的行为和商场相关人员的证实,这个人的确存在偷窃行为。但是这个人患有精神病,按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是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何况偷窃的数额也不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对他本人无法进行处理。 而陈先生与精神病患者的父母又分别提出了索赔的要求。陈先生提出,在厮打过程中自己不但受了伤,而且由于混乱还丢失了部分货品,货架也被损毁,他要求“小偷”的家属给予他赔偿。而精神病患者的父母指责陈先生和商场的保安不但打坏了他们的儿子,而且“诱发”了孩子本已经治好了的精神病,也索要赔偿。 对此,派出所认为,派出所对于这个案件的处理,只能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至于双方要求的赔偿问题,只能在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民事赔偿。 陈先生一肚子冤屈:这个“小偷”偷了东西还打人,他还手自卫是出于本能,为了保护自己和商品,并没有什么违法的地方。这个人有精神病他事先也不知道,从反应上看非常正常。是他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为什么对方还要向自己索要赔偿呢? 说法 因“疯”惹祸,监护人要担民事赔偿责任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凯指出,“疯子”犯法不担责,这一理念已为人们普遍接受。殊不知,这只适用于刑法、行政法中的一般情况,在民事领域是行不通的。本案并不复杂,主要涉及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世界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完全失去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犯法行为时,是不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但在民事上,其监护人仍要代其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上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督和保护人简称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依次为下列几种: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同意的。监护人应承担的责职主要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从本案的情况看,这个精神病人的父母亲是其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现实生活中也是其实际监护人,这个患者的父母没有尽到他们应尽的监护责任,没能够阻止他们的精神病儿子走到大街上去伤害别人。其理应为儿子伤害他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凯同时指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陈先生因这个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而受到了侵害,他有权利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该人的父母提出损害赔偿。 至于陈先生是否有必要对精神病患者做出赔偿的问题,王凯认为,当时陈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而作出的本能行为,同时在那种紧急状况下他也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是正常人,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商场保安也是在履行职责,为了保护业户的财产利益和商场的秩序,同样不存在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