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车被扒手刺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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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08:22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年过半白的胡振千在管理长途电话站时,发现一个打电话的外地男子居然是涉嫌抢劫、杀人的逃犯,于是老胡跟踪嫌疑人并报警。日前,该男子已由上海杨浦警方移交广东警方处理。 1月30日中午,一外地男子来到通北路上的长途电话亭打电话,50多岁的管理员胡振千见此人神色慌张,便留心其通话内容,结果听到这个男子在电话中称自己在广东伤了人。男
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今年1月15日深夜,在广东东莞市持刀窜至一居民楼内上门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袁峻忻意 本报讯乘客在乘坐公交车途中遭小偷杀害,死者父母向公交公司提出违约赔偿。日前在金山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公交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费2万元,死者父母撤诉。 2003年9月15日,四川来沪打工的邓某和朋友一早乘坐石青线中巴车去青浦。上午9时许,邓某发现扒手杨虎彬在偷他钱包,双方随即发生争执,杨竟用单刃尖刀猛刺邓某胸部,导致邓某因心脏被刺破而死。去年4月23日,市一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虎彬死缓。同日,邓某父母与杨虎彬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获得4万元补偿费。去年9月,邓某父母向金山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 邓某父母的代理律师表示,公交公司应对乘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邓某在公交车上被害,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被害人的人身伤亡给予赔偿。公交公司则认为,邓某的死是他人故意伤害引起,而且邓某的父母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所以不应该再向公交公司索赔。 主审法官朱振豪告诉邓某父母,邓某受到两个不同的侵害人(杨虎彬和公交公司)分别实施侵权和违约行为,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权向两个不同的侵害人主张权利,但在两种责任竞合时,只能选择一种。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院调解下,公交公司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邓某父母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费。随后,法院准许邓某父母撤诉,并免除了他们的诉讼费。 忻意徐永其(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