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致人死亡 为何被判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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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08:29 大连晚报 | ||||||||
伤害致人死亡 为何被判缓刑通讯员 叶红 李国峰 程培旭 本报记者 王树霖 本报讯付某与孙某为琐事发生争执,付某用一根木棒打了对方几下,竟将对方打成重伤,后又因延误治疗,孙某不幸死亡。日前,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支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费6万元。
现年34岁的付某家住金州区石河镇某村。去年7月17日13时许,付某发现满身酒气的同村村民孙某进入自家刚栽种不久的草坪里。由于担心草苗受损,付某与孙某发生争吵,进而撕扯起来,后被他人拉开。可是孙某在酒精的作用下,仍叫骂不止,付某随手捡起一根铁锹把,向孙某的腹部和腿部抡去,打到孙某的腹部,孙某被打伤。 当天,孙某从付某处得到赔偿款500元,并前往普兰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X光检查和CT扫描,均未发现异常,肠鸣音也正常,但鉴于孙某称自己肚子疼痛的情况,医院要求其住院观察,而孙某坚决不同意住院,只是回到家中让村里的医生给打了两天吊瓶。 三天后,孙某的情况非但未见好转,反而有加重的趋势,村里的医生再次建议孙某到大医院治疗。孙某又一次没有听从医生的劝告,于事发5天后在自己家中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某是由于被圆形棍棒类钝器击打右腹部及右股部,导致回肠破裂,肠内容物外溢,胸腹腔内广泛化脓感染,属于感染性休克死亡。付某从村民口中听说孙某死亡的消息后,知道事态严重,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4年12月,金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付某的行为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何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据办案的检察官介绍:经过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如果孙某受伤后,及时赶到医院治疗,并且听从医生劝阻,留在医院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便不应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鉴于事情因被害人孙某而起,付某只是在情急之下,照孙某腹部抡了一棍,主观恶性不大、手段也不恶劣;事发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院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