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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老板送货途中被炸伤颅脑,老板被告感觉“很冤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10:08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替老板送货,发现车胎漏气,司机小邓好心将车胎送去补。不料补胎补成“爆胎”,小邓正好被轮胎中弹出的钢圈击中头部,进了医院。为讨说法,小邓准备找人打场官司,但他没告修车部的老板,却将自己的老板告上法院,索赔4.2万余元。小邓的老板觉得很冤枉认为小邓找错了起诉对象,但法官指出,小邓的选择不但没有错,而且还是使自己尽快得到赔偿的好办法。

  案情:爆胎炸伤雇员

  小邓说,自己受雇于一位私人老板,替他开车送货。去年8月的一天,小邓觉得车胎有些漏气,送完货便自己动手卸下轮胎,送到附近一家修理部补胎。操作工补胎,小邓在一旁边看边等,但由于操作工的失误,轮胎突然发生爆炸,轮胎里的钢圈弹出,正好击中小邓的头部,立刻血流如注,幸亏小邓的老板及时赶到,将他送进医院救治。据医院诊断,小邓是颅脑外伤、颅内血肿。小邓辗转两家大医院、住院一个多月,光医疗费就花去4.5万余元,伤势才渐渐得到控制,但医生嘱咐他出院后依然要静养3个月至6个月,再回来做颅骨修补手术。一想到前面的医疗费还有3万多元没有付清,后面的手术又急等着用钱。已经身无分文的小邓只能通过打官司获得赔偿。

  争议:选谁当被告?

  可究竟告谁呢?自己的伤是由操作工的失误造成的,他可以直接要求汽修厂老板赔偿;他也是在送货过程中受伤的,告自己的雇主也站的住脚。考虑到取证和诉讼的难易,小邓决定将自己的老板作为被告来打这场官司。没想到却遭到雇主的激烈反对,雇主的意见是自己不但不是直接造成小邓受伤的人,还在小邓受伤时积极帮助了他,替他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他认为小邓该告的是汽修厂老板,并要求法院将汽修厂老板追加为“第三人”。

  说法:法律赋予雇员“选择权”

  对于雇主的疑问,法院指出,小邓受伤是发生在替雇主送货过程中,并且是因汽修厂的修理工操作失误造成的。国家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选择要求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个“选择权”在小邓手里,如今他既然已经选择告雇主,又没有要求汽修厂老板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要求追加“第三人”的要求法院不能采纳,不过雇主可以在向小邓赔偿完毕后,行使“追偿权”,即由雇主再和汽修厂老板打官司,算清他们之间的账。这样做的好处,是能让小邓最方便地获得赔偿,尽早地接受治疗。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他的雇主一次性赔偿给小邓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通讯员浦文金陵晚报记者毛蕾(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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