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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助理告公司欠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10:08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因为一则广告,一男子辞去了年薪16万的工作,跳槽到一家年薪20万的公司。可是,经历了三个月试用期后,他不仅没拿到高薪,后来还被降职降薪,最终遭辞退。为此,他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

  原告金明(化名)说,2004年4月8日,他在某报纸上看到一则招聘广告,于是他前去应聘项目经理一职。之后,江苏某科技发展公司两次通知他复试,董事长也多次承诺他为项
目经理,年薪20万元。为此,金明辞去了上海某集团全国营销总监的职务,放弃了年薪16万的收入。2004年5月18日,金明与该公司签订了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董事长承诺在试用期内每月发900元生活费,待试用期满后,如被录用,按职务工资补发剩余部分。

  2004年5月19日,金明被任命为市场部经理,并于次日赴岗工作。试用期满后,金明被正式录用,后被任命为董事长助理,月薪1万元。此时,金明认为公司应兑现承诺,补足试用期的工资,即27300元。可是,他却从人事处得知补发的工资只有6300元,此标准只是省级经理的待遇(3000元/月)。为此,他多次找董事长交涉,可董事长却否认他的承诺。随即,金明无故被撤销了董事长助理的职务,派去南京做市场部经理,月薪3000元。无奈之下,金明只好一边去南京市场部上班,一边找董事长谈判。不想,谈判无果,他却于2004年10月8日被辞退。

  科技公司表示,金明经过3个月试用期后,曾担任董事长助理工作,因不适合该工作被调整为南京市场部经理,后又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聘。期间,金明从未担任过项目经理一职,因此不可能按项目经理工资标准(1万元/月)补发工资。但公司愿意按地区经理级工资待遇(1800元/月),支付其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白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试用期按1万元月薪补发工资,但并没有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调岗降薪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合理理由,故2004年9月6日至2004年10月8日,被告仍应按月薪1万元标准发放原告工资。试用期满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可视为被告提前与原告终止关系,依法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原告,故被告应支付一个月工资(1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综上,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1.3万余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白研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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