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过街权利不应被漠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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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3:40 山西晚报 | ||||||||
深圳市深南大道的中心区路段令司机们提心吊胆,因为在这一路段行驶,不时有行人打横从绿化带中跑出来。而记者从深南大道香梅路口出来,行驶到皇岗立交桥,发现3.2公里长的路段上,仅有三处人行横道,平均1公里才有一个横穿深南大道的路口。(《深圳商报》) 行人过马路不走过街设施,历来是困扰各地交通的一个顽症。这里固然有人们交通意
尽管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但未免过于泛泛,而国内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关于如何规范人行横道线的具体法规,没有统一标准相距多远该在道路上设置斑马线,更没有根据人与车的流量对比以及马路宽窄程度如何规范、调整设置斑马线的规则,因此就形成了斑马线该在哪里施划,不该在哪里施划,全凭有关部门的感觉进行,缺少科学性。 研究结果表明,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最佳间隔距离是300米。也就是说,最多只能让行人走150米,否则就超出了忍耐极限,有可能造成行人乱穿马路。因此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多设置一些横过马路设施,以满足行人便利通过马路的需要,让行人不必违章也能便捷地抵达马路对面。但这种责任仅靠政府的自觉行为,恐怕难以保证,为此,有必要在法规上直接设定政府管理部门在交通设施的完善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个人守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和条件。其中,良好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可遵守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要行人养成“过马路走过街设施”的习惯也是如此。 李坚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白云飞 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