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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贿算不算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3:40 山西晚报

  问:李某系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公司能在某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竞标中中标,李某通过关系找到了负责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的朱某帮忙,并承诺如果中标将支付给朱某一笔可观的手续费。在朱某的努力下,公司成为中标单位,李某如约付给了朱某31万元。令人不解的是,自己分文未收的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请问这是为什么?陈娟

  说法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刑罚属罪有应得。所谓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李某违反国家竞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给予负责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的朱某手续费的方式,使用的是不当手段;获取中标是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其行贿是以单位的名义、用的也是单位的钱、行贿数额巨大;且李某是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已具备上述构成要件。虽然李某是为了给公司谋取利益、自己个人未获取任何好处,但这些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即与该罪的构成无关。刑法第39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并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程成李玉

  

  本报2月2日报道,我省临县新华书店及其原法定代表人高生荣于1996年秋至2001年春,在向临县各学校教委发行图书过程中,向部分用书单位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账外暗中赠送诺基亚手机4部价值3840元,创维彩电20台价值25200元,地毯9块价值9000元,共计行贿38040元。同期被告人高生荣为推销非法出版物,分别向临县94个基层教委、中学等单位行贿1637731.48余万元。吕梁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生荣为推销非法出版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有关单位行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单位行贿罪。法院对高生荣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贪污公款700多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本报记者康景林(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赵芳)?ā(??,, Width=350,border=1 Height=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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