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收受学生钱物 违法还是受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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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4:1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案情回放 四川省某高校管弦系古典吉他专业教师程某,在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期间,在该系招收新生时利用担任主考老师的职务便利,以“跨省费”的名义,分别收受了6名考生的钱财
观点分歧 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程某辩称自己的这种行为只是越权,擅自行使了本应由学校行使的权力,不构成犯罪,只能算违法,而且他自己曾是这6名考生的专业课指导老师。 对于程某的行为,法律界出现了三种观点:一种认为程某的行为只是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第二种认为程某的行为是诈骗;第三种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以案说法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已于近日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认为,程某是高校教师,而学校属于事业性质单位,因此程某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规定。程某交代他就是利用了只有他一人主考、学生命运由他打分决定的条件,他对学生的授意具有明显的图财意图。这说明程某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程某的索贿行为是受贿行为。 谷萍 王东 本报记者 黄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