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劫10万元 揣不揣刀罪刑不一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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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4: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27日,彭州人聂常军、胡永东商定到彭州市区抢夺妇女背包。当日上午9时许,聂常军驾驶150型摩托车搭载胡永东到一家银行附近。胡永东进入银行,假装存钱“踩点
以案说法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聂常军、胡永东共同在公共场所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犯罪。由于聂常军携带弹簧刀抢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其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另外,聂、胡两人在共谋抢劫时,未预谋携带凶器,聂常军所携带凶器胡永东也并不知晓,因此被告人胡永东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世大”的规定,构成了抢夺罪。据此,彭州市法院作出判决:揣刀的聂常军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揣刀的胡永东以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代正伟 本报记者袁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