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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继子索讨居住权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4:2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见习记者周滔

  58岁的市民谢大爷与老伴一离婚,就被拥有产权证的继子“请”出了家门。继子以自己持有产权证,当初签下的家庭《购房协议书》无效为由,拒绝谢大爷索讨居住权。

  离婚后没了住房

  谢大爷与前妻于1981年经人介绍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有一儿一女。谢大爷讲,2001年单位分给他们一套福利房。由于无力一次性支付1.2万元购房集资款,他与老伴商定由4个子女均摊付款。

  2001年8月25日,一家六口签订家庭《购房协议书》。两个女儿在协议上签字放弃购买,由谢大爷的儿子和继子李某共同购买。可是稍后,谢大爷的儿子因为自身原因也放弃购房。最终,该套房屋由李某独自出资,拥有房屋产权证。

  2002年11月,谢大爷与妻子离婚。“离婚后,继子居然将我赶出了家门!”谢大爷恼怒地告诉记者,李某以自己持有产权证为由拒绝他入住,并更换了房门钥匙。

  索讨居住权败诉

  在这份家庭《购房协议书》上,明确写着“父母享有居住权,子女不得收取房租或驱赶”。谢大爷认为,虽然继子出钱购房,但据此协议,他应有居住权。“难道离婚了,我们的父子关系就不存在?他是我的继子,就不该受约束?”

  为了要回房屋,谢大爷向成华法院就产权问题进行起诉。由于继子李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2003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谢大爷的诉讼请求,认定产权属于李某。

  “我只想找个住的地方。”谢大爷说,他承认继子享有产权,但希望对方遵守家庭协议,就算不让他回家居住,也应在外租同等大小的房子让他住。

  焦点

  家庭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继子:无效

  谢大爷的继子李某认为,其母现已再婚,从情理上他不能让继父回家住。

  李某认为,当初签订的家庭《购房协议书》并不成立。他说协议是基于他和谢大爷儿子共同出资购房才签订的。对方后来弃权,该协议也应随之取消。李某说,他很同情继父谢大爷,但产权证是他的,如果对方起诉他会应诉。

  律师:有效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张承凤律师认为,谢大爷当初将房屋所有权附条件赠与继子,即“父母享有居住权”。谢大爷儿子放弃购房,只能代表他的意愿,不能以此否认其父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律师建议谢大爷通过诉讼向继子索讨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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