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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用共同财产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8:04 扬子晚报

  本报讯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在处理财产时产生纠纷,一方婚前欠下的债务是否要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昨天,南京中院作出判决:丈夫婚前欠下的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仍由丈夫个人偿还。

  同年出生的汪女士与贺先生于199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三年后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1997年12月汪女士生下一儿子。由于贺先生婚前欠下债务较多,婚后又未能及
时偿还,汪女士责怪贺先生不思进取,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日趋淡化。2001年2月,双方为了照顾儿子的事发生争吵,汪女士事后就回到了娘家,分居至今。2003年2月,汪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贺先生离婚,同年7月被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双方关系未能改善。近日,汪女士再次起诉要求与贺先生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决定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贺先生认为其所欠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法院查清其债务系婚前所欠,故驳回其要求。(龚达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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