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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水阀不慎引发业主“水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8:04 扬子晚报

  本报讯因更换水阀不慎,造成户主及户主楼下邻居人为水灾,由此引发了2场官司。输了官司赔了钱的户主将更换水阀的物业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32000元。近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败诉,赔偿原告损失24150元。

  2003年12月16日,南京市民周先生,因家中自来水出水量小不能正常使用,向小区物业公司报修。第二天下午,物业公司派人上门维修,更换了水阀,事毕收取了维修费20元,
18日下午,周先生楼下的住户陶先生夫妇发现家里屋顶大量渗水。物业公司得到报告后即关闭了整幢楼的供水系统,但因周先生家中无人,其家中大量的地面积水仍渗漏不止。周先生下午赶回家后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随后物业公司对漏水水管进行了修理并恢复供水。此时楼下的陶先生家已是汪洋一片,装潢及部分财物受到损害。由于双方就赔偿责任及损失数额不能达成一致,陶先生夫妇将周先生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周先生赔偿原告陶先生夫妇各项损失共计19150元。该判决生效后,周先生主动依判决履行了全部赔偿款。输了官司的周先生由于无法就最终赔偿问题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又将物业公司告上鼓楼法院,要求赔偿“水灾”造成的全部损失。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全部损失价值为24150元,即周先生家损失5000元,加上周先生承担赔偿的陶先生家损失19150元。损失总额确定后,但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双方却各执一词。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报修内容,被告应对维修项目作认真检查,维修后移交原告时应对维修效果予以确认,以确保原告完好使用。即便如被告在本案中陈述的原告水管原来就存在开裂隐患,被告维修时亦负有检查、排除的义务。根据本案事实,法院认定正是由于被告在维修过程中存在不到位和不当行为,才造成原告家漏水,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自庆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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