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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法院:“四个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11:43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近年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通过建立和完善四个监督制约机制,不仅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而且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楚雄市人民法院在推行大立案和独任审判员选任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内
部监督。一是建立了以立案庭案件流程跟踪管理为中心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的《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将各类案件的审理分为立案及庭前准备、审理、宣判送达三个阶段,由立案庭对案件审理流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为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确立了内部审限,规定各类案件须在法定审限的一半期限内审结,把程序性管理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使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既能高效运转,又能相互监督,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案件审理超审限问题的发生。二是建立了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制定了《案件质量管理规定》,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评查小组,从程序、实体、裁判文书等方面紧跟案件流程评查审结、执结的案件,大到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小到用字规范、标点符号有无错漏进行逐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按管理规定采取处罚措施,各类案件未经评查合格不得归档入库。2000年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成立至今,该院共评查各类案件11411件,未发现超审限案件和错案,并实现95%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在法定审限内提前45天或90天结案,做到了审判工作的全面“提速”。三是建立了以查处违法办案和实行错案追究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实行上诉案件归口管理,正确掌握上诉案件底数,注重从上诉案件中发现和掌握原审不足,上诉案件情况每半年以行政案件通报一次,使20名独任审判员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为进一步查找差距、改进提高奠定了基础。四是建立了以岗位目标考核为中心的监督机制。探索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以岗定责,责任到人,充分发挥奖优罚劣、差错究责的激励机制;设立了外来人员接待处,初步建立起办案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隔离带”,排除了非法干扰,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同时还通过院长接待日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制度、在审的执行案件过问登记制度,设立了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等,从而拓宽监督渠道,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吴卫 牛光新(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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