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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老师为学生按摩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11:43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通讯员赵耀

  日前,宾川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状告老师和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通过审理,驳回了学生李某要求教师陈某某和宾川县城镇中学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
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172872.27元的诉讼请求。

  2002年10月23日,宾川县城镇中学15岁的女生李某,称自己因感冒后引起中耳炎、头痛不能参加早操,至25日早上,李某在上体育课时向女教师陈某某请假,陈老师询问其请假原因后,查看了一下李某的颈部,并进行了简单的按摩。2002年10月25日至2004年10月31日,原告李某先后到县妇幼保健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州医院、昆明医学院附一院等地进行治疗,共支付医疗费68240.27元。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李某颈椎环枢关节脱位,为六级伤残。

  2004年9月14日,李某告到法院,认为陈老师在不具备医疗资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治疗,由于用力过重,致使其颈椎环枢关节脱位。而学校有维护和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健康的义务,学校和老师都有过错,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72872.27元。

  诉讼中,被告陈老师辩称:原告带病上课,我只是对原告请假的原因进行了询问,并查看了其颈部,未实施任何治疗行为,原告的伤与我没有因果关系,其患病所造成损失不应由我承担。被告城镇中学辩称:原告李某的伤,无论是其自己患病,还是其本人或他人造成,学校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主张依法应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的,将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陈老师对原告进行过按摩,但是否是陈的行为造成原告李某颈椎环枢关节脱位这一后果,原告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也未提供被告宾川县城镇中学在管理方面有过错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宾川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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