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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拒付车费构成何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11:43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2003年8月,薜某、熊某乘坐出租车到某地,说好付车费360元,到了目的地之后,薜某、熊某只付60元车费,300元车费不肯支付,双方发生争执,随后,熊某掏出水果刀威胁司机,要司机放行。司机见状,一边与熊某、薜某扭打,一边大声呼救。熊某将司机刺伤之后,与薜某一起逃走。

  针对暴力拒付车费、构成何罪,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熊某、薜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理由:熊某、薜某在支付了部分车费之后拒付其余部分,遭到司机阻拦时,熊掏刀威胁并将司机刺伤。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特征,即通过实施暴力以不公平价格强迫他人提供服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薜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理由:熊某、薜某在支付了部分车费之后,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拒付应当支付的车费。在拒付过程中以威胁和暴力将公私财产所有人刺伤。

  第三种意见认为:熊某、薜某暴力拒付车费,构成抢劫罪。其理由:熊某、薜某在拒付车费时,使用了暴力,同时在拒付过程中,故意将公私财产所有人刺伤,符合抢劫罪特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观点,暴力拒付车费构成抢劫罪。

  〖评析〗

  1997年10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行为为抢劫罪。

  首先要弄清楚拒付的车费是不是公私财物。熊某、薜某乘坐司机的车。就应支付车费。车费性质就是公私财物。并非是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其二,熊某、薜某以暴力、胁迫手段,不支付司机部分乘坐出租车车费,其性质不是强迫司机以低价格提供服务。假如在事先约定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司机将他们送往某地,这种行为构成的是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行为是行为人实施强迫行为在前,被害人之所以同意达成或“交易”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是被迫的。事先有约定,事后以暴力拒绝履行以价格为目的的义务,其性质为抢劫罪。其三,在暴力拒付过程中,又故意将公私财产所有人刺伤,其行为客观上为抢劫罪,并非是强迫交易行为。

  本案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这两种犯罪都可能使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但是抢劫罪的暴力相威胁是要当场实施暴力,而敲诈勒索的暴力相威胁,并非是当场实施,它使用的暴力和威胁是将来实施。

  罗绯 罗襄珑(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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