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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装饰与合同约定不符 开发商终审被判赔4.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1:48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买了156.51平方米的大房子,结果房屋内的装饰却和合同中约定的不一样,业主王先生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将开发商告至法院。

  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珠江公司赔偿王先生违约金46465元。

  2001年3月5日,王先生与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王先生花76万多元买下珠江公司位于丰台区永外果园43号珠江骏景家园的一处156.51平方米的房子。该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王先生有权要求珠江公司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装饰、设备标准及单价范围,并注明“括号内的价格为装饰、设备材料签约时的市场参考价格”。

  2002年8月,当珠江公司交了房子后,王先生发现房屋的装饰、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并不一样,于是向珠江公司提出质疑,但双方没有协商成功。王先生于是起诉到丰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珠江公司赔偿装饰、设备差价的两倍共8万元,鉴定费、诉讼费由珠江公司承担。经双方同意,丰台法院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北京中逸茂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装饰、设备进行鉴定,结论是珠江公司实际装修交付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与双方约定的房屋装饰、设备标准存在差异,审定原价23232元,定案双倍赔付46465元。

  珠江公司则认为不能将中逸茂业公司的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他们另外提供了相关装饰、建材公司的证明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市二中院审理后没有支持珠江公司的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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